一、行政流程
(一)兼任教師在本校任教該職級滿二學年(或四個學期)後,如欲辦理請證,請於有聘任事實且實際授課滿一學分之該學期,向系提出申請。
(二)通識教育中心教評會審議。
(三)文理學院辦理外審。
(四)文理學院教評會審議。
(五)校教評會審議。
(六)校長核定。
(七)人事室報部送審。
二、應備文件
4-4 兼任教師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檢核表(包括檢核表羅列應提送資料紙本)。
4-5 兼任教師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申請表。
1-8新聘教師個人基本資料表。電子檔請寄到cge@nfu.edu.tw
2-6教師升等著作外審委員迴避申請單。
4-2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(國內學歷免填)。
4-5 兼任教師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申請表。
1-8新聘教師個人基本資料表。電子檔請寄到cge@nfu.edu.tw
2-6教師升等著作外審委員迴避申請單。
4-2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(國內學歷免填)。
文理學院外審著作專長表
文理學院升等/新聘著作電子檔送審同意書
(三)最高學歷畢業論文:請提供裝訂本一式6份。論文電子檔請寄到cge@nfu.edu.tw (請詳閱:文理學院升等/新聘著作電子檔送審同意書)
三、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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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校以兼任講師任教滿4學期,得於第5學期申請教育部講師證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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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校以兼任助理教授任教滿4學期,得於第5學期申請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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兼任教師無法於本校申請教育部副教授/教授證書。
四、任教期間計算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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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【該職級】之【起聘日期】起算:以本校聘書為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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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任程序進行期間,經專簽核准暫以代課身分授課,代課期間不計入該職級年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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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期必須【滿】一學期。即:若起聘日期為學期開始(8月1日/2月1日)之後,得申請教育部證書之學期,自次一學期開始計算。
舉例:兼任講師取得博士學位之後,提三級教評會審議,助理教授聘書起聘日期為111年10月30日,由於當學期(111學年度第一學期)未滿一學期,因此,應自111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計算,得於第5個學期(113學年度第二學期)申請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。
五、相關法規
4-3兼任教師以學位送審申請教師證書規定及行政作業流程
02.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
20.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
20.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要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