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依據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:
- 兼任教師須在本校任教該職級滿二學年(或四個學期)後,
於再續聘之該學期始得以學位(文憑)向各系(室、中心) 申請教師證書,送審教師證書當學期須實際任教滿一學分。 - 申請教師證書者均應送著作外審,
其外審之相關費用應由該兼任教師自行 負擔。惟兼任教師擬申請證書職級,於該職級新聘時已辦理外審, 且未逾六年者,得免再辦理外審程序。 - 兼任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未屆滿六十五歲為限,
但在報教育部審定當學期 開始尚未屆滿六十五歲者,准予從寬處理。
*兼任教師申請「教育部教師證書」適用對象:
- 在本校以兼任講師任教滿4學期,得於第5學期申請教育部講師證書
; - 在本校以兼任助理教授任教滿4學期,得於第5學期申請教育部助理
教授證書。 - 兼任教師無法於本校申請教育部副教授/教授證書。
※備註:110學年度(含)之前的兼任教師,若尚未具備教育部證書,聘任時須提送外審。外審程序進行期間,暫以代課身分授課,代課期間不列入該職級年資計算。
舉例:108(二)新聘兼任教師,已取得碩士學位,但尚未取得講師證書,因此須提送外審。於109(一)取得兼任講師聘書(自8月1日起聘),在本校以兼任講師任教滿4學期,得於111(一)申請教育部講師證書。
※備註:兼任講師取得博士學位,申請高一職級聘任,若助理教授起聘日期為學期開始(8月1日/2月1日)之後,得申請教育部證書之學期,從次一學期開始計算。
舉例:兼任講師取得博士學位之後,提三級教評會審議,助理教授聘書起聘日期為111年10月30日,由於當學期(111學年度第一學期)未滿一學期,因此,應自111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計算,得於第5個學期(113學年度第二學期)申請教育部助理教授證書。
1.兼任教師【申請教育部教師證書-已通過外審者】作業流程說明-
2.範例-4-4兼任教師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檢核表(已通過外審者)
3.範例-4-5兼任教師以學位送審教師資格申請表(已通過外審者)